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為嚴格醫療機構麻醉藥品、第一類精神藥品管理,保證正常醫療工作需要,根據《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》,制定本規定。
第二條 衛生部主管全國醫療機構麻醉藥品、第一類精神藥品使用管理工作。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醫療機構麻醉藥品、第一類精神藥品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。
第二章 麻醉藥品、第一類精神藥品的管理機構和人員
第三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由分管負責人負責,醫療管理、藥學、護理、保衛等部門參加的麻醉、精神藥品管理機構,指定專職人員負責麻醉藥品、第一類精神藥品日常管理工作。
第四條 醫療機構要把麻醉藥品、第一類精神藥品管理列入本單位年度目標責任制考核,建立麻醉藥品、第一類精神藥品使用專項檢查制度,并定期組織檢查,做好檢查記錄,及時糾正存在的問題和隱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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